避間接辨識被害人 判決書多遮色狼名

法院判決書以公開爲原則,涉及性犯罪或兒少會遮蔽被害人姓名以保護隱私,但身爲「加害人」的被告時而隱蔽、時而公開,標準何在?法界認爲,不公開被告姓名是避免外界辨識被害人身分,釀二度傷害,但也有法官基於真相、維護公共利益,勇於公開被告名字,讓犯行攤在陽光下受檢視。

臺中地院審理邱姓男子偷拍大姨子案,承審法官認爲刑事判決書中有關被告、告訴人的姓名,應以公開爲原則,例外有法律規定纔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各級法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但攸關性侵案被害人保護部分,如性侵、猥褻,妨害性隱私等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有法官指出,針對性侵、家暴,跟騷等犯罪,雖無法律明文規定需隱匿被告的姓名,但避免公佈被告後,外界容易直接聯想、推敲出被害人身分,爲保護被害人不受二次傷害,纔會連同被告姓名以代號隱匿。

律師陳彥價表示,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及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其實也包括被害人與被告間的親屬關係,若公開被告個資,會間接識別出被害人身分,地檢署、法院通常會連同被告個資也隱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