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用途長期資產 進項稅抵扣分析

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針對一般計稅項目,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進行分析。

一、適用範圍及抵扣規則

新規以單項長期資產原值人民幣500萬元爲分界,實行差異化抵扣。

1、單項原值≤500萬元,可全額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2、單項原值>500萬元,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後在用於混合用途期間,根據調整年限,計算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逐年分期調整。具體適用以下兩類情形:

(1)2026年1月1日後(含當日),按照會計制度開始作爲資產覈算,且原值超過500萬元。

(2)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在會計制度上按照資產覈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後經資本化改造完成,原值超過500萬元。

二、分期調整方法

在混合用途期間,按以下步驟計算並分期調整進項稅額:

1、確定分期調整基數

當年分期調整基數=需要調整的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數/(調整年限×12)】

2、計算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即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當年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分期調整基數×(當年混合用途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入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長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提的長期資產折舊或攤銷額)

3、計算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即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當年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分期調整基數-當年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收入)/(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全部銷售額+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全部非應稅交易收入) 】

4、合計不允許抵扣稅額

上述五類不允許抵扣稅額相加,在次年1月納稅申報期內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三、用途改變的處理

資產用途改爲專用於一般計稅項目或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時,按淨值率調整進項稅額,公式爲:調整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淨值率。淨值率=(當月期初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00%。

區別於非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淨值爲按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餘額,混合用途資產的淨值是按調整年限採用平均法計算的資產餘額,即:長期資產淨值=長期資產原值×【1-已取得長期資產月份數/(調整年限×12)】。

其中:已取得長期資產月份數,從資產取得或資本化改造完成後首次計提折舊或攤銷的當月起算;調整年限標準爲,不動產、土地使用權20年,飛機、火車、輪船10年,其他長期資產5年,該年限獨立於會計折舊年限和企業所得稅最低折舊年限,企業需特別注意區分。

四、注意事項

若資產實際使用年限短於調整年限的,停止使用當月,將剩餘未調整的進項稅額一次性併入當年混合用途期間調整。

對於適用分期調整的混合用途長期資產,需單獨設置進項稅額抵扣臺帳,詳細記錄資產的取得、使用、資本化改造、處置及進項稅額抵扣、調整情況,並留存備查,避免涉稅風險。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